超过20年生产装置将迎“普查”
中化新网讯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资委等五部委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石化化工行业老旧装置摸底评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老旧生产装置摸底评估事项作出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摸清老旧装置底数,明确工作标准要求,《通知》明确摸底评估对象主要包括截至今年5月30日,石化化工行业主体设备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实际投产运行超过20年的生产装置。摸底评估事项包括老旧装置基本情况、安全评估和其他评估等。
据悉,基本情况指本地区石化化工老旧装置数量、装置名称和规模、企业排污许可证号、所属行业、生产厂址、是否位于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投产时间、设计使用年限等。
安全评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大危险源)”老旧装置安全风险、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其中,已纳入2024年6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工作方案》对象范围的,不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原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工作计划和要求不变,但需填报装置相关信息。
其他评估包括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文件要求,评估装置(工艺技术设备)是否属淘汰类;对照《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等标准规范,评估装置外部环境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对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及相关地方标准,评估大气、水等污染物排放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对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评估装置能效是否达到基准水平;对照《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电石、乙酸乙烯酯、聚乙烯醇、1,4—丁二醇、双氰胺和单氰胺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等能耗限额标准,评估装置能耗是否符合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根据上述评估结果,就老旧装置是否需要更新改造、拟采取更新改造方式、计划开工时间和完成时间等提出意见。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8月30日前报送老旧装置评估结果和更新改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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