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新网讯 12月10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与监督管理,强化企业在项目建设和生产中的主体责任,落实“三同时”制度,保障安全生产。
《实施细则》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简易程序、安全审查规定以及监督检查等环节做出详细规定。
《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建设项目。《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为原料从事生产,产品、中间产品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不涉及硝化、过氧化、重氮化、氟化、氯化5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不纳入安全审查范围。
据了解,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更好地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今年山东省启动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8〕17号)的修订更新工作,旨在通过源头管控全程规范,以高水平安全保障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根基。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旧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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