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和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将11种(类)具有持久性、累积性和毒性的水污染物纳入名录。
《名录》收录了11种(类)化学物质,其中包括铊及铊化合物、氰化物(易释放氰化物)、五氯酚及五氯酚钠、苯、甲苯、硝基苯类物质(2,4-二硝基甲苯)、苯胺类物质(邻甲苯胺)、1,1-二氯乙烯、六氯丁二烯、多环芳烃类物质(包括:苯并[a]蒽、苯并[a]菲、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蒽、二苯并[a,h]蒽)和二噁英类物质(包括: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多氯二苯并呋喃)。
从成分组成来看,有机物9种(类),重金属及无机化合物2类。从危害来看,这些化学物质具有持久性和累积性,对水生生物具有2类以上的急性毒性和慢性毒性,通过水环境接触可对人体产生2类以上的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效应以及其他高危害特性。
2019年,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收录了10种(类)物质。至此,现已公布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共包括21种(类)物质。
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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